2016.10.17

       个人经常性买卖不动产,留意须申报营业税。个人买卖不动产有四项要件,其中一项「经查足以构成营利目的者」,查核实务上多以是否涉有「经常性」做为判断依据,因此手上还有大笔不动产投资部位,若脱手须留意是否会被认定为营业人,须缴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底发布认定标准,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房屋或标购法拍屋再销售者,如符合四项要件之一者,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包括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以及其他经查核足以构成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人。

       过去曾有专职法拍天王勇哥,以个人名义买卖法拍屋,因交易金额及交易笔数皆极为庞大,因此遭国税局补税加罚。

       安侯建业(KPMG)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此后国税局认为专职不动产买卖的专业人,也应比照一般公司课税方式,也就是卖房子要按房子的销售金额开立5%的发票,获利要缴营所税。

       若投资客有固定办公室,或具备营业牌号及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还算容易判断是否为营业人,须缴纳营业税。

       但最后一项概括条款「其他经查核足以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人」,KPMG认为,财政部或税局目前对外并无明确的解释,且在查核实务上,税局多以该不动产投资人过去年度是否涉有「经常性」的不动产买卖作为判断依据。

       因此要提醒民众,若属于经常性的买卖不动产者,尤其是目前手上还有大笔不动产投资部位,想要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后赶着脱手离场,恐怕要小心可能会因此被国税局认定为营业人。

2016-10-17 00:15:07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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