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向个人承租房屋,双方以租赁契约约定,由该公司负担扣缴税额及房东应缴纳的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这家公司就是扣缴义务人,应以包括扣缴税额及补充保费在内的给付总额为计算基础,办理所得税扣缴及凭单申报。

       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租赁合约之双方如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纳税义务,承租人应以包括扣缴税额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债务在内的给付总额,做为所得计算基础,办理扣缴及申报。

       依据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扣缴率是按租金给付额的10%。举例来说,扣缴单位A公司向王先生承租办公室,租赁契约约定王先生实收每月租金55,000元,租金的10%扣缴税额及2%的健保补充保费由A公司负担,则A公司于每月给付租金时的扣缴基准,经换算给付总额为62,500元【55,000元÷〔1-(扣缴率10%+健保补充保费率2%)〕】,扣缴税额为6,250元(62,500元×10%)。

       国税局特别提醒,公司承租房屋,如双方以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相关税费,该公司应依上述规定换算包括负担税费在内的给付总额计算扣缴税额,以免因计算错误造成短漏扣缴,遭补税处罚。

       所得税法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千元者,免予扣缴。也就是租金未达每个月2万以上,可以选择不预缴租赁税额。

2016年01月13日04:10 记者周慧如/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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