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5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纳税人询问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按自住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地价税也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吗?

       该处说明:所称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亦即房屋出租使用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要件。另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第3条规定,房屋属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将房屋出租予领有政府最近年度核发之租金补贴核定函或资格证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因此,公益出租人将房屋出租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是可以按自住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但出租房屋坐落土地则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更新日期:2016/01/13 发布单位:高雄市税捐稽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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