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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