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2

       财政部日前发布解释令指出,若营业人买卖或转让其投资的未发行股票公司出资额(股权)、股份或国外公司证券,不属于营业税课税范围,不课征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第8条第1项第24款,各级政府发行的债券,及依法应课征证券交易税的证券,因避免重复课税,免课征营业税。但根据2003年7月14日财政部发令,营业人销售未依法核准的国外公司证券应课征营业税,导致外界会有不同解读,国税局也发出疑义,因此财政部日前发布解释令。

       财政部8月31日发布函释,营业人转让其投资之未发行股票公司出资额、股份或国外公司证券,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同时也废止财政部于2003年7月14日的发文,即废止营业人销售未依法核准之国外公司证券应课征营业税。

       财政部官员解释说,若营业人花钱投资公司,但换得的不属于货物或是劳务,转变成投资人或是股东身份,其转让或是买卖未发行股票公司的股权或股份,由于是投资行为,因此不属于课征营业税的范围,但针对其交易所得则需要课征营所税。至于个人转让或买卖未发行公司股票,则需课所得税。

       官员进一步指出,股份有限公司未发行股票者,其股东转让持有股权时,因不属于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2项所称的有价证券,无须缴纳证券交易税,其税负则以买卖股权产生损益而定,卖出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如有利得,个人股东依法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反之,如有损失,可扣抵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不足扣除时,得以以后三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扣除;若为法人股东则应列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如有损失当年度不足扣除时,亦可于以后三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扣除。

2016-09-02 03:38:29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相關服務項目

相關客戶案例

相關課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