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0

       财政部表示,未办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的房屋,仍属建筑改良物,于房屋移转时应主管稽查机关申报契税,但由于未向地政事务所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屋产权发生纠纷时,易滋征纳困扰,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报。

       依契税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于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及分割契约成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附公定格式契约书及有关文件,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契税。

       但未办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之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报,以免权益受损,而移转申报契税也有节税方式。

       财政部指出,房屋税是依照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适用不同税率并,按月核课。

2016-11-09 00:47:13经济日报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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