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30

       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新制今年上路,个人房地交易所得须依照持有时间课征所得税,税率为15%~45%,但其中也规定,若个人因调职须离开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间在两年以下的房地,可按优惠税率20%税率课征所得税。

       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新制于今年1月1日上路,依据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须出售持有期间在两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20%优惠税率课征所得税。

       财政部官员表示,由于个人非自愿须被迫出售持有两年以下的房屋、土地,可能持有未超过一年,如此一来税率高达45%,而持有超过一年、未超过两年者税率也达35%,因此有关个人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情形,而出售持有两年以下的房地者,可按较低的税率申报所得税。

       官员进一步说,适用案件类型有五大类,包括个人或其配偶,于工作地点买房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用,但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非自愿离职情事,亦或是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出售该房屋、土地者。

       其二,或是个人依民法第796条第2项规定,出售于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的土地与房屋所有权人者;第三种则是个人因无力清偿债务,包括欠税,其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强制执行而移转所有权者。

       此外,若个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无谋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须出售房屋、土地负担医药费者;以及个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为躲避相对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皆可适用20%的税率计算所得申报所得税。

2016-11-30 02:15:25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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