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7

       财政部昨(16)日发布个人以非现金捐赠列报扣除额计算标准,若未提出实际取得成本证明,土地、房屋分别依捐赠时的公告土地现值、房屋评定标准价格,按捐赠时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至土地、房屋取得年度的价值计算。

       至于公设保留地、公众通行道路地则依捐赠时公告土地现值16%计算,可逐年检讨。由于过去曾有案例为高所得者,以低价购入公共设施保留地捐赠政府,但按高于实际取得成本的公告地价列举扣除,因此财政部在今年7月27日修正法源,增订非现金财产捐赠列报扣除金额计算及认定标准,昨日发布子法,规定若未提出实际取得成本证明的计算标准。

       若纳税义务人捐赠非现金财产要列报扣除,须提出实际取得成本为证明,但若未提出证明者,各项目有不同计算方式,以土地、房屋来说,是按捐赠时的公告土地现值、房屋评定标准价格,依照最新公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回推至取得年度计算。

      举例来说,若2017年捐赠一块素地,但取得为2011年无法提出证明,因此会用2017年最新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回推至2011年,取得涨跌幅度后用2017年的公告土地现值、房屋评定标准价格来计算实际取得成本。

       而若是公共设施保留地及公众通行道路的土地,则依捐赠时公告土地现值的16%计算,且该标准自2017年起由各国税局参考各年度实际市场交易情形,逐年检讨调整报财政部公告。

       至于在股票分为上市柜股票、未上市柜股票,前者以捐赠日或捐赠日后第一个有交易价格日的收盘价,或平均成交价格计算。未上市柜股票则是以捐赠日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财报的每股净值,或以捐赠日公司资产净值核算每股净值计算。须注意的是,过去未上市柜股票捐赠得先出售,但在该子法发布后,自2016年11月16日后捐赠的股票,可不用先出售就捐赠,不用等到受赠机关出售后才可列报扣抵。

       个人对政府的捐赠土地金额最高在2003年最高,财政部在2003年颁布解释令,限制个人以非现金财产捐赠列报扣抵金额,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现值16%,使捐地抵税行为大为减少。

2016-11-17 04:21:13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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