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7

       台湾新一波的反避税措施,包括受控外国公司(CFC)与实际管理处所(PEM)已于7月中旬经立法院三读通过,财政部也着手修订相关子法规。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台商应调整从组织架构或营运模式,虽可能产生相关成本,也会有相对的效益,企业必须分析成本效益,妥善调整布局。

       为协助广大台商了解国内外反避税趋势,资诚与中华产业国际租税学会昨(6)日举办「面对国际反避税压力,台商如何在多变中找到出路」研讨会,邀请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卢贞秀,从财政部观点为台商进行台湾反避税制度及子法规适用之介绍。

       卢贞秀表示,针对企业关注的受控外国企业的投资收益课税时点,卢贞秀表示,目前研议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完全依照财务会计准则规范,计算CFC当年度盈余,认列投资收益,其优点就是操作简单,不需因为税制新规定另外做调整,缺点就是在投资收益尚未分配回CFC时就必须被课。第二个方案是等到收益或亏损「已实现」时才课税,虽符合企业运作,缺点是申报时需举证作帐外调整,成本高。

       资诚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曾博升表示,企业应思考进行二大调整,首先是在组织架构上,可考虑配合集团营运模式,调整控股架构,由台湾母公司直接持股;其次是对集团交易模式进行价值链分析,以了解集团利润配置可能产生的影响。

2016-09-07 01:30:30 经济日报 记者杨美玲、刘懿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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