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5

       财政部表示,个人透过国内券商买卖国外有价证券取得的海外所得,因不属于《所得税法》应扣缴的所得,券商并不会帮纳税义务人办理扣缴,若所得超过新台币100万元,加计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项目后,合计超过670万元者,应依规定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规定,若有受领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的海外所得,即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地区来源所得,超过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者,就要计入基本所得额计算。

       此外,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的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也应计入,惟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00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超过3,000万元者,扣除3,000万元以后的余额应全数计入。

       官员说,除海外所得与保险给付外,私募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所得、非现金捐赠金额及综合所得净额也须一并计入。上述5项所得合计达670万元以上者(2013年度以前为600万元以上),应依规定申报及缴纳所得税,以免遭查获须补税且会遭到处罚。

(工商时报) 2016年10月05日 04:10 王姿琳/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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