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3

内政部昨(22)日表示,为保障房屋租赁两方权益,已草拟「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未来以租屋为业的职业房东所提供的契约须含租赁期间水、电费负担方式、提前终止租约如何赔偿等事项,这项规定最快于明年上路。

地政司表示,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虽早在91年已实施,但并不具强制拘束力,为提升对租屋业者的规范,地政司已研订「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目前正在预告的法制作业程序中,未来一旦实施,即具拘束力。

所谓应记载事项,例如应记载租赁期间水、电相关费用的负担方式、承租人未依契约返还房屋及双方提前终止租约的赔偿金等事项。而不得记载事项,例如不得约定承租人不得申报租赁费用支出,也不得约定交屋后出租人排除民法上瑕疵担保的责任等事项,以促进房屋租赁契约公平合理。

地政司表示,由于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是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规定,具有消费关系的「企业经营者」、或「以租屋为业的房东」与消费者间的房屋租赁行为才会受到规范;而属于个人间的租赁关系,因非属「消费者保护法」所规范的消费关系,并不强制受定型化契约的规范。

未来如何认定谁是以租屋为业的房东?谁又属个人间的租赁关系?地政司长王靓琇说,实务上哪类房东会受到此一规范?将会跟行政院消保处再做讨论。

但内政部提醒民众,即便是非使用定型化契约,仍可要求订约时参采内政部所订的契约范本,保障自身权益。 (工商时报)

2015年10月23日04:10 记者于国钦/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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