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8

       近年有转让预售屋权利者要小心了,这一两年是交屋高峰,一旦建商完工交屋,国税局就会向建商要资料查税。国税局官员说,会去比对同一户的第一个买预售屋者和交屋者是否同一人,如果不是,就向前追查前一手或前几手的财产交易所得。

       台北国税局近期查核一个个案,甲君在2012年向A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并陆续缴纳价款,但A公司2014年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登记的所有权人却是乙君,甲君和乙君是不同的两个人,于是国税局进一步追查。

       查核发现,甲君在2013年9月与乙君签订预售屋让受契约书,并经A公司同意,将其购买预售屋的权利义务让给乙君。依让受契约书内容,甲君让与乙君的预售屋成交价额计1,000万元,乙君分别在2013年9月、12月及2014年1月转帐支付甲君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但甲君2014年度的综合所得税未申报该笔出售预售屋权利的财产交易所得,台北国税局计算价款差价,扣除一些税费成本,核定补征税额。因为是漏报,处以罚款。

       官员指出,这种漏报依规定罚得不轻,如果连当年度的综所税都未申报,可以罚到核课税额的三倍;如果有报综所税,只是漏报该财交所得,罚两倍以下,通常会被罚一倍或两倍。

       官员表示,预售屋权利让受有时对方会分期交款,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申报缴纳该年度综合所得税。例如上述个案,甲君在2013年让转预售屋权利,在2014年收到尾款,应该2014年为所得年度。如果收到的是期票,以进帐日为准。

       官员提醒,预售屋权利的转让属于财产交易所得,是一种权利的转让,不适用不动产交易的相关税制规定。

2016-11-17 23:33:24 经济日报 记者刘懿慧、徐碧华/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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