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8

企业须注意两点:1.取得进货凭证可否扣抵 2.退货折让单要当期如实列报 以免被罚

       各区国税局4月初将进行营业税的选案查核,勤业众信税务部经理李宝凤指出,企业应该特别注意已取得的进货凭证是否可以扣抵,及退货时拿到的折让单是否在当期如实列报。

       李宝凤表示,过去国税局的查税重点多半放在营利事业所得税,这次针对营业税选案查核,在开立发票之外,企业必须留意取得进项凭证的状况是否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以不得扣抵的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是企业常犯的错误。常有企业误以为,只要取得载有营业税额的统一发票扣抵联,就可以当作申报营业税的进项凭证。

       然而,根据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营业人交际应酬的花费、酬劳员工的货物或劳务、以及购买自用乘人小客车的费用,都属于不得扣抵的项目。举例来说,企业若是购买精品送给客户,显然是做为交际用途,即使取得该笔费用的进项凭证,仍然不可扣抵。

       此外,李宝凤说,以退货、折让有关的凭证准时申报,也是企业在申报营业税时须注意的重点。企业须在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开立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以免被视作虚报「进项税额」。

       销货退回与折让,是指厂商因错发商品、商品品质不合格等原因,被企业退回商品或给予价格折扣。企业取得相关证明后,要在发生的当期就扣减进项税额,时间以货物送达的时点为准。企业若没有如实列报在当期的销售退回与折让,就不得扣减。

       李宝凤补充,根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企业若有短报、漏报销售额,或是虚报进项税额的状况,不仅要补缴税款,还会被国税局按所漏税额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锾,甚至会被要求停止营业。

2016-03-08 04:20:16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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