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3

取得发票非由交易对象开立但能提出文件证明相关事实会计帐册仍属完备可扣除前年度亏损

「盈亏互抵」是指营业人以某一年度的亏损来抵销以后年度的盈余,可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付税额,因此有节税的效益。

根据所得税法,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其会计帐册簿据完备,其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且如期申报,就可以适用盈亏互抵的权益。

国税局指出,上述情形稽征机关可以视为情节轻微,不会认定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

「会计帐册簿据完备」是最重要的要件,营利事业必须依照所得税法和商业会计法等规定,设置帐簿记载,并且取得凭证。

不过,如果营利事业确有交易事实,但却误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的凭证,财政部也已从宽认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的标准。

国税局表示,有前述状况的营利事业,在两种状况下仍可以适用盈亏互抵。

一是该笔交易已经诚实入帐,且在稽征机关发现前,由会计师签证揭露或自行于申报书揭露。

二是经稽征机关查到应自交易对象取得凭证而未取得,但是当年度进货、费用及损失应自交易对象取得凭证而未取得的总金额没有超过新台币120万元,或占同年度进货、费用及损失应自交易对象取得凭证(含应取得而未取得凭证部分)总金额的比例未超过10%。

2015-10-23 01:45:43 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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