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1

       财政部表示,纳税人因胜诉一次领取公司补发各年度的薪资时,应检附明细表,供稽征机关分别并入各年度综合所得税分别补征,以避免因所得税采取累进税率因素,补发所得集中在同一年度反将遭课重税。

       财政部表示,纳税人如因诉讼胜诉,一次领取补发的薪资所得,其属补发以前年度部分,应检附补发各年度所得明细表供稽征机关计算补征各年度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日前有一件案例,国税局因接获甲检举A公司虚报其103年度薪资所得,进而展开调查,甲是因公司未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而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应给付其不在职期间薪资。案经法院在2014年12月胜诉判决确定,A公司因此依财政部规定,开立103年度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计93万元,及补发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102及103年度薪资各为53万元及40万元)给甲,A公司并在2015年1月底前,向公司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财政部指出,由于甲因诉讼结果领取一次补发终止劳动契约至复工之日止的薪资所得,其属补发以前年度部分,甲即应在领取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于申报书中注明补发事实及金额,除检附相关的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外,并应检附补发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再由稽征机关分别并入各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计算补征税额后,汇编一次发单补征领取年度的综合所得税。

       民众因诉讼确定一次领取多年度所得时,若不熟稔税法相关规定,最好先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洽询。

2016-01-11 01:09:08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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