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7

2026年第5號通函

2016年國際商業公司法》第5條限制提醒

日期:2026年8月14日

一、目前情況

透過監管及監察活動,FSA發現部分IBC似乎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從事受監管業務,但並未取得該司法管轄區法律所要求的相關執照、授權、登記、批准或其他法律許可。

有鑑於上述情況,

賽席爾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於 2026 年 8 月 14 日正式發布了《2026年第5號通函》(Circular No. 5 of 2026)

。

該通函旨在嚴格重申與提醒所有賽席爾國際商業公司(IBC),必須嚴格遵守《2016年國際商業公司法》第5條(Section 5 of the IBC Act)關於受規管業務的法定限制

。

塞席爾FSA提醒IBC注意受監管業務限制:公司註冊不等於取得監管牌照

 

二、IBC法第5條之限制 -哪些業務受到限制?

依據第5條規定,IBC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 銀行業務
  • 保險業務
  • 國際公司服務、受託人服務及基金會服務
  • 證券業務
  • 共同基金業務
  • 博弈業務,包括互動式博弈

此外,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活動也受到限制,包括虛擬資產服務、首次代幣發行(ICO)、非同質化代幣(NFT)及相關活動。

 

尤其是,IBC不得:

從事虛擬資產挖礦,或經營混幣器(Mixer)或Tumblr服務;
除非已依據VASP法取得執照,否則不得在塞席爾境內或自塞席爾從事虛擬資產服務業務;
除非已依據VASP法取得相關授權,否則不得在塞席爾境內或自塞席爾發行、聲稱發行首次代幣(ICO)或非同質化代幣(NFT),亦不得宣稱自身從事該等活動;
除非已依據VASP法取得相關授權,否則不得在塞席爾境內或自塞席爾從事或聲稱推廣首次代幣發行,或推廣非同質化代幣的銷售或開發投資,亦不得宣稱自身從事該等活動。

註: VASP 是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的簡稱。

 

二、公司有在塞席爾註冊,不代表已取得牌照

這次通函最重要的提醒之一,就是:

IBC在塞席爾完成公司註冊或持續維持註冊資格,並不代表公司已取得任何受監管業務所需的執照、授權、批准或監管資格。

換句話說,若公司實際從事的是受監管業務,仍須依業務所在地及適用法規,另外確認是否需要取得相關牌照或批准。

若塞席爾IBC在海外從事受監管活動,也應向客戶、潛在客戶及社會大眾清楚揭露其從事該業務所依據的合法授權,並應於網站、客戶協議、行銷資料及其他相關對外資訊中清楚說明。

同時,公司不得僅因在塞席爾註冊,就讓外界誤以為其已受到FSA發牌、授權、批准、監管或認可。

 

三、現有IBC應該做哪些檢查?

FSA建議IBC重新檢視以下事項:

  • 公司目前實際從事的業務性質
  • 公司網站上的服務內容與說明
  • 行銷文宣及廣告內容
  • 對外公開資訊與業務描述
  • 是否涉及當地依法須取得牌照或許可的活動

若發現有可能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應立即停止相關活動或不當對外陳述,並採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違規可能面臨哪些後果?

若違反IBC Act第5條,一經定罪,可能被處以:

       最高50,000美元(USD 50,000)的罰款。

若涉及未經許可從事虛擬資產服務,或未依規定發行、推廣ICO或NFT,則依VASP Act相關規定 :

       最高5,250,000塞席爾盧比(SCR 5,250,000)的罰款。

 

重點提醒

對塞席爾IBC而言,這次FSA通函再次強調一個重要觀念:

「公司註冊資格」與「受監管業務牌照」是兩件不同的事。

企業在跨境經營時,除了確認公司本身是否合法存續,也應進一步確認實際從事的業務內容,是否涉及當地金融、證券、基金、公司服務、博弈或虛擬資產等受監管領域,並依各司法管轄區法規取得必要許可。

如公司目前已有對外網站、行銷文宣或提供相關服務,也建議同步檢視是否存在可能讓客戶誤解公司監管資格的表述,以降低後續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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