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1

       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上路,规定技术作价入股可以延缓课税,​​但延缓课税时点可能造成高额税负。勤业众信生技医疗产业负责人虞成全建议,选择技术入股缓课,应慎选课税时间点。另建议政府修改缓课相关规定,让采用缓课者与非缓课者都能认列两阶段所得,以达公平。

       勤业众信昨(20)日举办「新药技术入股暨植物医疗保健品发展商机」研讨会,讨论生技医药产业在台的发展趋势。虞成全指出,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通过后,为台湾新药开发厂商提供了许多优惠利多;其中「植物新药」是台湾新药开发生产的特色领域,未来将可以透过「技术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抵充股款,但仍需注意评估税负成本,慎选课税时点。

       虞成全指出,根据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技术作价的课税时间点可以延缓到股份转让的时点。换言之,技术投资人或高阶专业人员取得生技新药公司发放的技术股、认股权凭证时,可以不必计入当年度缴纳的个人综合所得税。

       此规定看似让纳税人多了一个选项,可以不必在当年度负担技术入股的所得税,但实务来看,技术股东选择延缓课税,​​转让股份时,税负可能比预期来得高。

       虞成全解释,缓课所得的实现基础,是根据股票日后转让的时价,而非技术股东当初出资时抵缴的税款。因此,如果技术股东选择缓课,股价日后水涨船高,未来股票转让时所带来的所得税负也更重。现行个人的综合所得税税率可达45%,影响甚大。他建议,技术股东技术入股后,应先评估缓课后的税负成本,再决定是否缓课。

       虞成全说,在目前技术入股缓课规定下,缓课者需以转让时价、扣除取得成本后,将差额全数认列为「财产交易所得」;非缓课者则于取得时、扣除取得成本,认列财产交易所得。而日后转售时,取得时价与转让时价的差额,则为「证券交易所得」,故在现行规定下为免税。如此,缓课者可能面临高额税负之虞。因此,建议未来可再修改缓课相关规定,使采用缓课者与非缓课者均能认列两阶段所得,以达公平效应。

2016-01-21 00:41:03 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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