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1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上路,規定技術作價入股可以延緩課稅,但延緩課稅時點可能造成高額稅負。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負責人虞成全建議,選擇技術入股緩課,應慎選課稅時間點。另建議政府修改緩課相關規定,讓採用緩課者與非緩課者都能認列兩階段所得,以達公平。

       勤業眾信昨(20)日舉辦「新藥技術入股暨植物醫療保健品發展商機」研討會,討論生技醫藥產業在台的發展趨勢。虞成全指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通過後,為台灣新藥開發廠商提供了許多優惠利多;其中「植物新藥」是台灣新藥開發生產的特色領域,未來將可以透過「技術入股」,以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但仍需注意評估稅負成本,慎選課稅時點。

       虞成全指出,根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技術作價的課稅時間點可以延緩到股份轉讓的時點。換言之,技術投資人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生技新藥公司發放的技術股、認股權憑證時,可以不必計入當年度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此規定看似讓納稅人多了一個選項,可以不必在當年度負擔技術入股的所得稅,但實務來看,技術股東選擇延緩課稅,轉讓股份時,稅負可能比預期來得高。

       虞成全解釋,緩課所得的實現基礎,是根據股票日後轉讓的時價,而非技術股東當初出資時抵繳的稅款。因此,如果技術股東選擇緩課,股價日後水漲船高,未來股票轉讓時所帶來的所得稅負也更重。現行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稅率可達45%,影響甚大。他建議,技術股東技術入股後,應先評估緩課後的稅負成本,再決定是否緩課。

       虞成全說,在目前技術入股緩課規定下,緩課者需以轉讓時價、扣除取得成本後,將差額全數認列為「財產交易所得」;非緩課者則於取得時、扣除取得成本,認列財產交易所得。而日後轉售時,取得時價與轉讓時價的差額,則為「證券交易所得」,故在現行規定下為免稅。如此,緩課者可能面臨高額稅負之虞。因此,建議未來可再修改緩課相關規定,使採用緩課者與非緩課者均能認列兩階段所得,以達公平效應。

2016-01-21 00:41:0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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