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1

       民众宋小姐打电话向税捐处询问,她在103年7月向税捐处申请其公同共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别税率计征地价税,经税捐处审认符合规定,依其潜在应有权利部分八分之一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别税率课征地价税。宋小姐又在104年6月因他共有人声请共有物分割而拍定取得该土地持分范围八分之四,104年地价税开征时,她收到的地价税税单却有部分土地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感到非常疑惑﹖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土地税法第41条规定,可以适用特别税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人应于每年(期)地价税开征4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自申请的次年(期)开始适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变更者,以后免再申请。而所谓「前已核定而用途未变更者,以后免再申请」是指同一土地所有权人而言,​​如土地所有权移转时,虽然用途未变更,仍应由新所有权人依土地税法第41条规定重新向主管稽征机关提出申请。因此,宋小姐104年6月拍卖取得的其他共有人八分之三的持分土地,并未在地价税开征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请,所以,该部分的土地要以一般用地税率来课征地价税。宋小姐了解后,马上在104年11月提出申请,虽经税捐处审查后符合规定,但只能从105年起开始适用。

更新日期: 105/01/19 发布单位:高雄市税捐稽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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