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1

       民眾宋小姐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她在103年7月向稅捐處申請其公同共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經稅捐處審認符合規定,依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八分之一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宋小姐又在104年6月因他共有人聲請共有物分割而拍定取得該土地持分範圍八分之四,104年地價稅開徵時,她收到的地價稅稅單卻有部分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感到非常疑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可以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而所謂「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是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如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雖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因此,宋小姐104年6月拍賣取得的其他共有人八分之三的持分土地,並未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所以,該部分的土地要以一般用地稅率來課徵地價稅。宋小姐了解後,馬上在104年11月提出申請,雖經稅捐處審查後符合規定,但只能從105年起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 105/01/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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