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7

       财政部昨(6)日表示,民众向银行贷款购买以设定地上权兴建的房屋使用权,且是自住,未出租或提供营业,所支付利息,在申报综所税时,可列举扣除。

       所得税法第17条订有购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旨在减轻民众购屋成本,实现住者有其屋的政策目标。财政部表示,近年来为加强开发利用国有非公用土地,在民国99年1月7日订定相关作业要点,开始办理设定地上权招标作业,因此市场上出现购买房屋使用权的新兴型态购屋模式,这类购屋模式在民国76年时增订所得税第17条时,尚未出现。

       因此财政部函释指出,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购买以设定地上权方式的房屋使用权,并于课税年度完成户籍登记,且供自用,而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民众以该房舍使用权向银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比照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列报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

       财政部指出,参据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个人取得以设定地上权方式之房屋使用权,其交易视同房屋交易,民众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取得房屋使用权,就形式外观与经济实质而言,与购买房屋尚无不同。

(工商时报)2016年01月07日04:10 记者周慧如/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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