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7

       財政部昨(6)日表示,民眾向銀行貸款購買以設定地上權興建的房屋使用權,且是自住,未出租或提供營業,所支付利息,在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訂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規定,旨在減輕民眾購屋成本,實現住者有其屋的政策目標。財政部表示,近年來為加強開發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在民國99年1月7日訂定相關作業要點,開始辦理設定地上權招標作業,因此市場上出現購買房屋使用權的新興型態購屋模式,這類購屋模式在民國76年時增訂所得稅第17條時,尚未出現。

       因此財政部函釋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完成戶籍登記,且供自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民眾以該房舍使用權向銀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財政部指出,參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民眾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僅取得房屋使用權,就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而言,與購買房屋尚無不同。

(工商時報)2016年01月07日 04:10 記者周慧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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