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簡介 (Offshore Company)

何謂境外公司

所謂「境外公司」是登記在租稅天堂地區(Tax Heaven),即該地政府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Ordinance)接受外國人到該地登記公司,為了鼓勵外國人到當地登記公司,通常會給予免稅的優惠及各種方便的法令規定,如股東資料的隱密性,營業項目的廣大性,申報手續的方便性…等,來吸引外國人到該國登記公司。境外公司是個法律的產品,其運用之妙招乃在「法律管轄權」,由節稅、避險、控股、理財、信託以至間接投資等之用於境外公司,均是著眼於法律管轄權;彈性操作時,為跳脫地主國法律管理、減低風險、節稅,均可導入境外公司做為運用的工具。

 

 境外公司特點 

(1) 可規避政治風險:用境外公司對中國大陸投資除了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外,且可規避中國大陸基於政治因素,可能對台商的干預。以及部分和我國無正式邦交的國家,可能基於政治因素,排斥台商前往投資,此時透過境外公司亦可解決。

(2) 責任有限,不會殃及母公司:若投資失敗,損失僅止於境外公司。

(3) 可在海外控股上市:目前台灣法令尚不允許以控股公司申請上市,但在其他國家卻頗為常見。Ex:設立開曼群島境外公司,可在香港及新加坡股票市場掛牌交易。

(4) 資金調度自由:境外公司可將盈餘無限制保留,延緩課稅。且資金保留在境外,有利於全球各子公司的靈活調度。

 

 境外公司之運用 

(1) 三角貿易 / 四角貿易 : 係指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買方)之訂單,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賣方)採購,貨物由賣方逕運買方,或經過我國轉運(不通關進口/我國的中間商僅以文件處理方式達成貿易,並賺取價差之行為)銷售買方之貿易方式。廠商以節稅為目的,在我國境外之國家設立公司 (俗稱境外公司),進出口貿易之進行仍由台灣母公司接單無論付款方式為悉以境外公司名義,在國外銀行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俗稱OBU)處理,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2) 投資控股 : 可規避政治風險 / 責任有限,不會殃及母公司 / 可在海外控股上市

(3) 個人理財 : 投資 / 儲蓄 / 贈與 / 持有海外資產

(4) 特殊用途 : 以境外公司持有海外技術金、權利金、顧問費、佣金、集資、募款 / 以個人名義收付過多海外佣金、技術金 / 對內或對外簽訂代理權契約,收付代理金、佣金 / 為求資金靈活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