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疑義解答(Q&A)

四、我國將與哪些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108 年 7 月 1 日修訂)

答: (一)現階段將以雙邊租稅協定或 TIEA 為基礎,與協定夥伴國推動簽署主管機關協定(CAA),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財政部將適時發布應申報國名單,以利金融 機構遵循。

  (二)本辦法對於金融機構盡職審查程序採廣泛範圍法,金融機構應蒐集帳戶持有人(或具控制權之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 特定資訊。倘該等帳戶持有人(或具控制權之人)經辨識僅為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居住者,由於與中國大陸、香港 及澳門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非屬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授權範圍,不適用本辦法相關申報規定;又倘該等帳戶持有人(或具控制權之人)經辨識僅為美國居住者,係依 105 年 12 月 22 日簽署「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IGA)之 執行,亦不適用本辦法相關申報規定

 

四之二、申報金融機構經辨識帳戶持有人同時具應申報國及非應申報國居住者身分,應如何申報及交換?(108 年 7 月 1 日 修訂)

答:申報金融機構經辨識帳戶持有人同時具應申報國(如日本、 澳洲)非應申報國(如美國、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居住者身分,該帳戶依第 24 條規定屬應申報帳戶,應依第 50 條 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該帳戶持有人所有具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包括應申報國及非應申報 國)及其稅籍編號;我國主管機關將依據與協定夥伴國商訂 之 CAA,將該等資訊自動交換與應申報國主管機關;申報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如取得應申報帳戶持有人具我國居住者身分及我國稅籍編號相關資訊,應一併申報。

►發佈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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