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3

2016年,世界各國陸續落實反洗錢反資恐作業,正式揭開全球反避稅的序幕,影響所及包含台商慣用的境外公司與其金融帳戶,皆面臨相關資料必須重新檢核的挑戰而疲於奔命(境外公司是否良好存續?現任董事?現任股東?最終受益人?帳戶所有人?帳戶控制人?) 。

而2017年,台灣立法且公告實施「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透過前項諸法,第一、要求金融機構、融資性租賃業者、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法申報或配合調查權機關調查疑似洗錢資料,不再受相關保密法保護;第二、規定金融機構自2020年起每年的6月1至30日應向國稅局申報「應申報帳戶」相關資訊;第三、台灣將透過「雙邊主管當局協定」(BCAA),與締約方進行彼此納稅義務人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其中也預告了2019年或2020年可能是台灣反避稅相關法令的實施年度。

在全球反避稅的浪潮下,跨國企業想利用稅制的灰色地帶,去達到不合理節稅目的,難度是越來越高了,對台商透過境外公司進行稅務布局而言,筆者建議釐清以下幾點:

(一)境外公司的功能:境外公司的使用不外乎「控股型」、「貿易型」、「理財型」三類功能,在「應申報帳戶」與「反避稅納稅義務」認定上標準皆不相同,應了解相關避風港條款或免稅門檻。

(二)所得歸屬年度:舉例而言,在2010年以前,台灣個人海外所得是免納所得稅的,若當事人可舉證其真實性,則可免除納稅義務;又如反避稅所得稅法43之3「受控外國公司」的未分配盈餘,在該法正式實施前亦無強制分配盈餘課稅的風險。

(三)相關金融帳戶:無論帳戶開在海外或是台灣OBU,應了解帳戶所在地相關金融檢核規定,帳戶內資金流動的合理性並準備佐證資料備查以免影響該帳戶的使用權利。

對於現階段使用境外公司的台商,最重要的是檢視自己所使用的境外公司屬於哪種功能與使用目的?再善用合法的工具來做規畫;更重要的是,自我檢視有其盲點存在,透過完整的評估並調整全盤規畫來因應這一波浪潮,相信必然能再次安然度過危機。

文轉自:經濟日報 謝明穎

相關服務項目

相關客戶案例

相關課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