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向個人承租房屋,雙方以租賃契約約定,由該公司負擔扣繳稅額及房東應繳納的全民健保補充保費,這家公司就是扣繳義務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憑單申報。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租賃合約之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承租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做為所得計算基礎,辦理扣繳及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租金扣繳率是按租金給付額的10%。舉例來說,扣繳單位A公司向王先生承租辦公室,租賃契約約定王先生實收每月租金55,000元,租金的10%扣繳稅額及2%的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則A公司於每月給付租金時的扣繳基準,經換算給付總額為62,500元【55,000元÷〔1-(扣繳率10%+健保補充保費率2%)〕】,扣繳稅額為6,250元(62,500元×10%)。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承租房屋,如雙方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相關稅費,該公司應依上述規定換算包括負擔稅費在內的給付總額計算扣繳稅額,以免因計算錯誤造成短漏扣繳,遭補稅處罰。

       所得稅法規定,如果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也就是租金未達每個月2萬以上,可以選擇不預繳租賃稅額。

2016年01月13日 04:10 記者周慧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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