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1

 

金管會昨(20)日表示,開放國內企業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帳戶相關法規,已預告完成,月底前將正式上路,以協助台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對於外界建議相關免稅規定,將視後續推動情形,納入未來評估參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表示,這項法規預告期間,外界建議主要是希望辦理這項業務能免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因涉及修改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未來會看這項開放措施推動情況再行研議。

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的趨勢,助台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金管會訂定境內法人在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草案,完成預告,預計10月底前正式上路。

草案重點 : 

第一,明訂境內法人可在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以運用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的資金收付。這項授信目的帳戶,不能計息。

第二,授信目的帳戶的資金往來對象,限開立在OBU、國銀境外分支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帳戶,不能跟境內的DBU往來

第三,授信目的帳戶的資金往來,限於外幣與外幣間的交易,不得兌換為新台幣

第四,明訂授信目的帳戶僅限運用於與授信相關的資金收付範圍,包括與授信目的直接相關及以該等授信所衍生相關資金運用需求。

第五,帳戶必須以第一筆授信資金撥入的方式開立,不能從其他地方匯款開立帳戶。

第六,銀行應依相關機制控管授信目的帳戶,包括衡酌法人授信目的相關資金收付的運作模式與調度需求,控管資金可停泊在帳戶的時間及金額上限。

<文: 經濟日報>


授信目的帳戶限運用於下列與授信相關之資金收付

(一)授信之資金撥付。

(二)授信之還本付息。

(三)資本支出。

(四)一般營運週轉金。

(五)貿易融資,包含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應收信用狀收買、應收帳款收買、應付帳款、已承兌出口票據貼現、購料保證、外銷貸款、進口融資、應收承兌票款等因貿易而產生且具自償性之融資。

(六)與授信相關收付款之外幣匯兌、外幣與外幣間即期交易,以及以避險為目的之外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及換匯交易,且操作天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七)貨款或勞務收支之資金收付。

(八)對境外子公司等之直接投資。但不含金融商品之投資。


<圖: 工商時報>


enlightened 關於國內企業OBU開戶,除了稅務問題存在(是否有節稅及避稅的空間 ?) 、帳戶使用範圍有限、帳目攤在陽光下 ?  還有個前提是銀行真的那麼容易會借你錢 ?? 

 

#OBU #金管會 #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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