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31

       專利師法修正明(1)日上路,針對地下代理、牌照出租、或不實招攬業務等違法行為將加重處罰,最高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40萬至200萬元罰金等刑罰。

       同時上路的新法還包括簡化專利師執業行政流程、開放受僱於法人之執行方式、增訂專利師執業事項及在職進修制度。

       針對專利師執業流程,除刪除申請登錄的程序,也將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的時間點,改為必須經職前訓練合格後,才得申請;避免外界詬病「背多分」等只要考試及格,就獲得專利師資格,但不具執業專業。

       執業方式則更多元彈性,從現行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之外,增加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不過,受僱於法人以專任為限,不得為其任職法人以外之人辦理專利代理之業務。

        基於業務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實務常態,執業項目增訂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專利侵害鑑定及專利諮詢等事項,作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讓執業範圍更完備。

       至於針對各種違法行為,未具資格卻受委任辦理送件申請者,俗稱「地下代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40萬至200萬元罰金。

       牌照出租,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至100萬元罰金。

       不實招攬業務,經令停止而不停止,或停止後再違反,處10至50萬罰鍰;仍不停止,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至100萬元罰金。

2015-12-31 01:05:24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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