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5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12.23台財稅字第10804618580號令
摘要:
核釋營利事業自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取得之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部分,得申請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課稅。
說明:
營利事業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辦理解散清算並分派賸餘財產,營利事業取得該賸餘財產超過其原出資額部分之所得,核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所稱境外轉投資收益,營利事業將該所得匯回,得選擇申請依前開條例規定管理運用及課稅。其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4條第2項第3款後段規定應檢附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應以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資訊來源 : 財政部>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鬆綁,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將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所得納入適用專法範圍,釐清台商疑慮,預估將會帶動另一波台商資金回流熱潮。

 

財政部官員表示,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可適用專法,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享有第一年匯回8%、第二年匯回10%的優惠稅率。

 

不過專法上路以來,不少台商詢問,若將境外轉投資公司解散清算,並分派賸餘財產,所取得該賸餘財產超過其原出資額部分之所得,也就是清算所得,是否也可適用專法?

 

官員表示,當初在規劃專法時,主要是針對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會分配盈餘,才能適用專法,但考量到台商所反映的清算所得,性質與境外資金專法鼓勵台商資金匯回的立法意旨一致,因此透過解釋令放寬。

 

解釋令也明訂,境外轉投資公司清算所得若想適用專法,必須檢附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的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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