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電話詢問外國法人在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如欲委託納稅代理人代理申報所得稅,應如何辦理。

  該局說明,外國法人來臺投資,如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申報納稅,其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其申請報備納稅代理人時應檢附之書表文件如下:

1.代理人應出具資格證明文件:如為自然人,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具行為能力,年所得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且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為法人,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組織,且依法得經營代理業務。
2.代理人應出具經委託人(外國法人)所在地或其代表人簽署地之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或當地法院或公證人驗(認)證之委託契約書原文正本及中譯本。
3.依式填具「外國法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1式3聯,並蓋妥代理人印章。
4.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
5.首次申請者,尚須檢附委託人英文名稱證明文件。

  該局強調,經稽徵機關核准報備之納稅代理人,應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代理委託之外國法人填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發文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相關服務項目

相關客戶案例

相關課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