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5

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對已在大陸生活多年的台商影響不大,主要差別在最低扣除額、稅率級距,反避稅及視同大陸稅務居民的期間,從一年縮短為183天等有所改變。

台商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是由公司每個月發薪水時直接代扣代繳,這和台灣不同,台灣個人所得稅的課稅主體是個人,每年在規定的5月底前自行申報即可,大陸則是公司對個人所得稅負有代扣代繳義務。

過去,台灣居民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比照其他境外居民,享有比大陸居民3,500元人民幣/月的起徵點再多出1,300元人民幣/月的優惠待遇,也就是說台灣居民目前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為4,800元人民幣/月,但上週公布的新版個人所得稅草案中,直接將外籍居民在大陸的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與大陸本地居民拉平,都是以5,000元人民幣/月做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起點,並且在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部份,境內外居民也都一視同仁。

單獨從台商角度來分析,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的影響並不大,其實,台商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最在乎的不是領取大陸境內所得時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同一開始所說,個人所得稅都是由公司代扣代繳,沒什麼好討論的空間,境外收入在大陸要不要繳稅,才是長年在大陸生活的台商真正在乎的重點,特別是在境外有巨額股利收入或出售股票資本利得收入的台商,人在大陸生活,要不要繳稅,這才是台商真正害怕的稅務風險。

因為兩岸仍沒有簽定租稅協定,所以那些已在大陸多年的台商,只要每年待滿超過90天,就會成為所謂的「大陸稅務居民」,必須按照一般大陸居民繳納全球所得,境外收入須主動在大陸稅務局申報個人所得稅才對,但實務中大陸稅務局無法得知台灣居民在境外的收入,台商也很少主動在大陸申報自己的全球所得,但對在台灣或境外其他地區上市的公司高管或股東來說,因為上市公司的高管薪資或股利分配資訊,在許多公開網站上都可以查得到,已造成不少省市稅務局要求住在大陸的高管或股東補繳境外薪資或股利、資本利得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到底在大陸的台商,境外收入未來怎麼繳稅?是不是還是每年待滿90天,境外收入就要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此次新版個人所得稅草案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對已簽稅收協定國家的外籍居民,或即使是屬於沒有簽稅收協定的台商,入境大陸要繳納全球所得的「每年」計算標準,倒是明確將從過去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算是一個判斷的年度,縮短為入境183天起便須判斷是否為稅務居民。

因此,對剛到大陸的台商來說,新版個人所得稅的影響較大,因為過去是以1月1日到12月31日作為完整年度判斷是否為稅務居民,以後可能就改成入境大陸183天後,就得看有沒有待滿90天來判斷是否為稅務居民,判斷境外收入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論是,此次個人所得稅草案就算正式實施,對台商的影響也不過在起徵額從4,800元/月增加到5,000元/月,和調整七個稅率中的3%、10%、20%、25%四個稅率級距(30%、35%、45%三個高稅率級距沒變),同時增加了一些個人CRS的反避稅條款,和受控外國企業(CFC)、價格不合理的間接財產轉讓、直接財產轉讓、穿透原則等變化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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