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5

►大陸.資金.對策/汶萊公司遷冊風險分析

2017-05-16 02:10 經濟日報 劉芳榮(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不管是投資大陸的控股架構,還是用於資金調度的銀行帳戶,台商針對此次汶萊關閉境外公司事件都應提早進行風險控管。

 

 

因為擋不住國際間反避稅(CRS)及反洗錢的壓力,汶萊金融管理局於2016年12月22日正式宣布將停用國際商業公司(IBCs,也就是通稱的境外公司),至2017年12月24日,所有核發過的汶萊境外公司證照都將失效。

雖然汶萊官方給了設立汶萊境外公司的使用者兩條路走,一是申請解散(Wind-up),其次是遷冊(Migration),也就是類似遷移註冊地址,將原先的汶萊境外公司變更註冊國至其它國家,例如BVI、薩摩亞、安圭拉、塞舌爾等地,只要遷入國同意即可,但香港及新加坡已表示不接受這種遷冊行為,加上上海不同區的商委,或是昆山、蘇州、深圳等地的外經貿主管機關,對類似遷冊的合法性抱持不同意見,台商如果堅持採用遷冊解決汶萊公司到期失效的問題,有可能在日後衍生以下風險。

 

1. 稅務風險

其實接不接受汶萊公司遷冊行為的關鍵部門不是各地商委,也不是工商局,而是各地稅務局,一旦稅務局不承認遷冊,而把遷冊視同為股權轉讓,那按大陸稅法就必須交稅。

2. 銀行帳戶風險

原本用汶萊境外公司在台灣的銀行開立OBU帳戶,或是香港等地銀行開立的境外帳戶,甚至是大陸的銀行開立的NRA帳戶,一旦將汶萊公司變更註冊國為其他BVI等境外公司,上述地區銀行的電腦系統接不接受也是個問題,這將會為台商帶來資金調度安全性風險。

3. 交易結構中的業務風險

台商多用三角貿易模式進行海外接單,如果是用汶萊公司與海外客戶簽約,甚至取得供應商編碼(vender code),一旦把汶萊公司變更為其他註冊地的境外公司後,要怎麼向海外客戶說明?證明其法律主體的延續性一致,並要求客戶已核發的供應商編碼繼續有效,也會是件很棘手的事。

4. 上市審批風險

對已送件在申請上市或正準備送件的台商來說,萬一上市架構中有汶萊公司,遷冊的動作也會讓審批機關左右為難,最標準的作法是由汶萊當地律師先出具遷冊屬依汶萊法律是合法的法律意見書,再由遷入國律師一樣出具遷入合法的法律意見書,證明汶萊的法律主體資格獲得延續,但不同審批機關一定會有不同看法,由於上市涉及大眾股東權益,審批機關肯定會用最嚴格的尺度進行把關。

 

正如上面所分析,汶萊公司遷址到其他境外公司國家,主體資格到底是不是獲得延續,關鍵不在汶萊或遷入國,而在類似大陸官方或銀行等,這些過去被動接受境外公司的第三方態度,台商之所以對此須保持高度關注的原因,是因為過去二十多年,台商設立了數十萬家註冊在各地的境外公司,而汶萊絕不是最後一家主動宣布廢止核發境外公司證照的國家,因此在反避稅、反洗錢,再加上反恐也成為國際主流趨勢下,未來這些境外公司所在國如果要繼續過去核發境外公司的業務,必將承受極大壓力,台商不管是投資大陸的控股架構,還是用於資金調度的銀行帳戶,都應該提早進行風險控管的準備。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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