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2

台商習慣的OBU和香港等境外帳戶資金調度模式,將因CRS帶來的稅務風險和銀行作業成本拉高而發生實質改變。

CRS除了給台商個人和公司帶來稅務風險外,更深層次的影響是拉高企業間資金調度成本,同時給跨境資金調度帶來極大不方便,這對依賴OBU和香港等境外帳戶進行資金調度的台商來說,除了要及早進行風險評估外,還應該全面瞭解台灣官方作法,並嘗試建立不同的資金調度模式。

之前專欄已分析過,台灣財政部於2017年11月16日正式公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也就是我們通稱的台版CRS,同時銀行將會於2019年開始對所有帳戶進行全面盡職審查,並在2020年6月開始進行首次申報,如果帳戶持有人是無實質營運的境外公司,那銀行有責任「穿透」這些境外公司,確認帳戶的實質受益人到底是誰?而且在台灣正式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帳戶資訊交換後,像是兩岸簽訂租稅協定,台灣國稅局就可取得台商在香港所開立的銀行帳戶資料,同時對帳戶內資金是否該在台灣繳稅進行判斷。

這波CRS對台商最大的衝擊莫非OBU不再能隱藏背後的實質控制人,也就是OBU帳戶的實質受益人身份,在台灣金管會銀行局於2017年5月22日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中,要求銀行於2017年12月31日前須重新確認每個OBU帳戶的持有人身份,這也是為什麼去年底台商紛紛接到銀行要求重新明確OBU帳戶背後股東及董事名冊的原因,因為銀行要透過確認股權結構來找出實質受益人到底是誰?這對過去從未曝光過投資架構和實質受益人資訊的台商來說,都非常擔心把這些資料揭露給銀行後,會不會引發未來進一步的稅務風險。

目前只要在台灣的銀行進行台幣50萬元以上的等值外幣進出,依據台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就必須向中央銀行申報,同時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法」規定,若銀行認定匯款有疑似洗錢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少都應向調查局申報,而且中央銀行和調查局也有權將這筆匯款通報國稅局立案調查,看看有沒有涉及逃稅漏稅問題,這正是本文一開始所說,未來台商利用OBU或境外帳戶進行企業間資金調度的成本會上升外,需要向銀行解釋資金調度來龍去脈的頻率也就越高。

至於對於何謂涉及洗錢?台灣金管會於2017年6月公布疑似洗錢交易的11大類共53項可能有問題的交易型態,就算是一般的收付貨款或資金調度,台商仍要參考清單內的情形以免被國稅局列為注意對象,最常見的就是在一定期間內,利用多個台灣境內帳戶接受同一個境外帳戶匯款,非常容易被銀行列為洗錢交易嫌疑對象。

另外,依據台灣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國稅局為了調查課稅資料,有權向銀行調閱企業資金往來記錄,但若是OBU帳戶,國稅局須取得金管會核准後才可向銀行調閱,問題是過去台灣國稅局已有針對個案對OBU帳戶向銀行調閱資料的前例,再加上落實CRS的大背景,可以預期台灣國稅局向銀行調閱OBU資料的案例將更多。

最後,因OBU帳戶透明所引發的稅務風險多是個人或公司的海外所得稅,台商須注意是否有應課稅但未申報的海外所得,過去利用國稅局無法掌握OBU或境外帳戶資料而未申報海外所得的灰色地帶空間在CRS下勢必逐漸減少,因為台灣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國稅局在七年納稅核課期間內都有權力追查可能的漏稅或逃稅事項。

文轉自:經濟日報/劉泰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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