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0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營業用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所謂營業用,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或為營業目的陳列商品之商品展示中心,均屬供營業使用。稅捐處會定期將房屋稅稅籍資料與國稅局營業登記資料核對,並派員實地清查,若查有使用情形變更者,就會據以釐正房屋課稅資料,並發函通知改課內容。如納稅義務人對改課事項有疑義,應儘速與該處聯繫。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高雄市的房屋稅稅率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補習班或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2%等4種稅率,營業用稅率是自住住家用的2.5倍。因房屋稅是按月計算,倘您的房屋已未作營業使用,記得趕快申請房屋稅改課,以節省荷包。

更新日期:2016/01/19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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