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9

<澳税务局发布海外商务交易征缴商品及服务税新规>

2017-07-18 15:11:57   来源:中国财经

中國經濟網7月18日訊(記者陳頤)澳大利亞7月18日宣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亞將對向澳大利亞境內銷售商品價值不高於1000澳元的海外商務交易徵繳商品及服務稅(GST)。這一規定適用於通過商家、線上交易平台及轉運商銷售的商品。

根據該規定,海外商戶每年向澳大利亞消費者出售價值超過75,000澳元的可徵稅商品(包括低價值商品)將需在澳大利亞稅務局(ATO)登記商品及服務稅並按季度交納稅款。澳大利亞稅務局助理局長凱特·羅夫(KateRoff)表示:“中國企業向澳大利亞出口各種各樣的商品和服務,惠及澳大利亞企業和消費者。對於澳大利亞消費者來說,從中國商家處購買商品與從本土商家處購買同樣便利。我們致力於確保來自中國和其他國家的供應商和平台了解這項新法規的內容,並認識到該項法規非常易於遵守。”

根據羅夫介紹,過去幾年,澳大利亞在線購物交易量穩步增長,海外零售商收穫頗豐。這種趨勢預計將持續,為那些繼續在澳大利亞市場建立品牌忠誠度和知名度的零售商提供更大的機會。來自《NAB在線零售指數》的數據顯示,截止至2017年3月,澳大利亞人網上消費額為220億美元,比上一年度同比增長9%。

羅夫提出,這項新法規將確保消費者進口的低價值商品與來自澳大利亞境內的商品享受同樣的稅收待遇。這將意味著在本土企業和其全球競爭對手之間營造一個為更公平的競爭環境,因為無論產品的價格高低,澳大利亞本土供應商都已經被要求繳納商品及服務稅。

羅夫介紹說,澳大利亞對大多數在境內銷售或消費的商品和服務都徵收10%的商品及服務稅。稅費包含在消費者為商品和服務支付的價款中,由銷售商代收後向澳大利亞稅務局上繳。通過順應這些變化,跨國企業就可以繼續在這一快速增長的在線購物市場與澳大利亞消費者進行貿易。

符合下列情形的供應商將不受新商品及服務稅的法規影響:

>客戶是可向供應商提供澳大利亞商業註冊號(ABN)的商戶,且已經在澳大利亞商品及服務稅上登記註冊;

>商品為一系列低價值的商品組成且總價超過1,000澳元,並由同一貨包發送至澳大利亞(此類商品將在澳大利亞邊境徵收商品及服務稅);或

> 根據澳大利亞法律規定免交商品及服務稅的商品(即商品及服務稅豁免或已稅品)。

>若供應商為退還商品提供退款,平台運營商則應該退還已繳納的商品及服務稅款。若運營商已經向澳大利亞稅務局交納商品及服務稅,則可以在下一次商品及服務稅返還中扣除相應的商品及服務稅款。

羅夫強調說,若某一供應商通過線上平台進行銷售,那麼平台的運營商(而不是供應商)就可能需要繳納這類銷售的商品及服務稅。在此情形下,在確定供應商是否應登記商品及服務稅期間,此類銷售不計入他們的商品服務營業額。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此項措施要求提供進口服務及電子產品的供應商登記商品及服務稅,並在與澳大利亞消費者進行交易時將稅款計算在內。此措施與其它於2017年7月1日的澳大利亞商品及服務稅相關變更共同實施。本規定影響的服務與商品可能包括建築或法律服務以及電影、音樂、應用程序、遊戲、電子書、賭博和在線約會服務的傳輸或下載。符合標準的國際供應商需登記商品及服務稅。未履行新措施所規定義務的國際供應商將可能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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