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6

       自用車輛申請至大陸進行自駕旅遊,要注意報關規定。財政部指出,國人申請以自用車赴大陸自駕旅行,已不需要向交通部申請專案許可,但車輛應以貨物形態辦理出口,且基於旅遊需求辦理出口的自用車,一年內需復運進口,才可享有免關稅及貨物稅、營業稅的待遇。

       財政部指出,民眾如有計畫要以在台灣掛牌行駛的自用車輛,出口至中國大陸自駕旅遊,雖然不必向交通部申請專案核准,但車輛報關出口前,仍應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即保三總隊)辦理車輛查證相關手續;出境前則需自行卸除車輛號牌,自行妥善保管,等待他日入境後時再行懸掛,即可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辦理進出口報關。

       車輛離岸價格如果超過2萬元美元時,車主還要在出口前申請輸出許可證才可放行。

財政部表示,配合兩岸開放自駕旅遊,基隆關目前設立兩岸進出口車輛自駕旅遊諮詢窗口,有計畫自駕旅遊的民眾可以多加利用。

       由於自用車申請赴大陸自駕旅遊,需以出口形態辦理通關,財政部因此指出,車主如依規定在車輛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在財政部核定的日期前,再將原車復運進口,經海關查明確屬出口時的原車輛,依據關稅法第53條及財政部賦稅署的行政命令規定,車主將可免徵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

        除了台灣掛牌車輛可以申請到大陸自駕旅遊,大陸人士如欲進口其在大陸的自用車輛至台灣自駕旅遊,也需先向我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輸入規定MW0),並且自行卸除車牌,依我國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申報進出口報單並繳納稅款保證金。

        財政部表示,大陸車籍的車輛申請來台自駕旅遊後,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原貨復運出口者,同樣也免徵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但從進口到復運出口期間不能超過六個月,或在財政部核定的日期前復運出口者才能適用。

2016-01-06 00:06:0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相關服務項目

相關客戶案例

相關課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