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4

       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納稅信用體系建設,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通知提醒等內容,並對信用級別評價指標的扣分標准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好地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7月,稅務總局發布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初步建立了現代化的納稅信用管理體系。 2015年4月,各地稅務機關按照新辦法、新指標、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納稅信用評價工作,並通過2015年新一輪“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出多項激勵懲戒措施,拓展納稅信用增值應用。該公告結合各地反饋情況和工作調研收集的意見建議,對兩個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完善。

       公告明確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的方法和程序。主管稅務機關按月開展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完成動態調整工作後,於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動態調整情況層報至省稅務機關備案,並發布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

       公告要求,當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即納稅信用評價年度之中,納稅人的信用評價指標出現扣分且將影響評價級別下降的情形,稅務機關要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並視納稅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採取相應的服務和管理措施,讓納稅人了解當前的納稅信用狀況,加強自我管理,規範納稅行為。

發布日期:2016年02月23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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