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8

以耕地涉稅信息交換為抓手 強化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

       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對推行稅收規範化建設的部署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製定並發布《耕地佔用稅管理規程(試行)》。 《規程》進一步規範了涉稅信息管理、納稅人認定管理、申報徵收管理、減免退稅管理、稅收風險管理等事項,加強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促進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

       徵收耕地佔用稅,是我國保護有限的耕地資源、促進合理用地的重要稅收手段。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產業集聚區的擴大,存在著稅務機關不能及時、全面掌握耕地實際佔用信息的情況,社會各界對耕地佔用稅的認知度不夠等現象,這些都使得稅法難以做到完全規範化執行。此次稅務總局發布的《規程》,著眼於問題導向,加強部門協作,實施信息管稅,強化稅收徵管,確保稅收政策執行“不走樣”,不僅利於維護稅法權威​​性和嚴肅性,而且可以引導整個社會更加關注和支持耕地的合理保護利用。

       《規程》明確,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與土地管理部門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定期開展耕地佔用稅涉稅信息交換。稅務機關利用土地管理部門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統(GIS)”這一監管“電子眼”,可以從源頭上開展管控,防範逃避稅。 《規程》中明確,雙方要協作建立健全先徵收稅款再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的控管模式,做到“以地控稅、以稅節地”,並探索對未批准佔地開展聯合執法。

       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以規範的形式將這種稅收協同共治明確起來,指導各地積極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向社會展現出稅務機關加強耕地佔用稅管理,共同保護好我國有限耕地資源的決心。

       《規程》對納稅人認定和申報徵收管理進一步作了要求,梳理和完善了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範圍、納稅人確定原則、臨時佔地徵稅、損毀土地徵稅、不徵稅範圍及管理、納稅地點、申報期限、滯納金加收、統一申報表等一系列政策規定,新增了地方政府作為納稅人時的申報納稅主體和預徵稅款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大大增強了耕地佔用稅管理的規範性。

       《規程》規範了減免退稅管理,對耕地佔用稅的減免範圍、減免資料、減免後續管理、減免取消、退稅類型等作了要求,並特別新增了復墾認定依據。要求耕地佔用稅減免實行備案管理,簡化符合減免條件納稅人的辦理手續,切實保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規程》還強調了稅收風險管理,明確了耕地佔用稅的事中事後管理,梳理了未納稅、延遲納稅、少納稅、未結清稅款、退稅等諸多風險點,推動稅務機關轉變管理理念和方式,適應稅收工作新形勢、新要求,確保把該管的事項管住、管好,防範稅收流失。

發布日期:2016年02月0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耕地佔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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