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18)日表示,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要求納稅義務人提出帳簿或其他相關文件,納稅義務人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可依稅捐稽徵法處罰。

       北區國稅局指出,王先生以個人名義進口的貨物,並非短期消耗品,數量又很龐大,與王先生所設立的甲公司銷售的貨物是有相關性,該局為查核其有無依法申報繳稅、是否供營業使用及該公司之進銷營業情形,因此發函通知甲公司提出相關資料供查核,甲公司說不出正當理由,拒絕不提示相關帳簿與憑證,該局因此罰鍰3,000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被調查者如拒絕,或拒不提出相關課稅資料,可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

       北區國稅局解釋,甲公司於接獲稅局通知後,至該局作成裁罰處分前,既未依規定提示相關資料供核,也未申請延期提出,拒不提出的意圖很明顯,因此受罰。

       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如納稅義人無法於期限內提示,需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罰,另依財政部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經通知拒絕,第1次裁罰者,處3,000元罰鍰;連續拒絕,第2次裁罰者,處9,000元罰鍰;連續拒絕,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每次處30,000元罰鍰。

(工商時報)2016年01月19日 04:11 記者周慧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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