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效果,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並配合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銷稅。

       該局指出,民眾於104年12月31日前(包含當日)訂立契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免徵規定之適用外,仍應依法報繳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稅額係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特銷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提供具體事實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更新日期: 1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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