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8

近日,大陸國稅總局頒佈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該法令的實施將對大陸轉讓定價的監管產生重大的變革。

       意見稿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BEPS行動計畫」的基礎上,提出全新三層結構的文檔體系,對關聯交易及集團資訊揭露的詳盡程度與全面性作了更高規格且更明確的要求。本文將簡述意見稿同期資料的內容。

       此外,大陸企業若為「跨國集團最終控股企業」且「前一會計年度合併收入超過50億元人民幣」,或為「跨國集團指定的國別報告申報實體」,需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填寫《國別報告表》。

*文檔內容的揭露要求

       意見稿從資訊透明程度、文檔涵蓋範圍、分析深入程度等方面對文檔準備提出了詳細的揭露要求。未來,稅務機關將深入瞭解集團和大陸企業的經營情況、利潤驅動因子、貢獻與收益的分配。為滿足法規要求,企業在文檔準備中的法律遵循的成本也將大幅提高。

主體文檔

       新法令要求大陸企業在主體文檔揭露「集團架構」、「關聯交易(特別是無形資產和融資交易)」、訂價政策、及集團供應鏈的價值創造及利潤分配等,藉此瞭解大陸企業在集團中的定位,從而評估其利潤水準的合理性。

本地文檔

       在現行法規基礎上,新法規對文檔內容有更多的要求,如要求對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進行比較。此外,也新增「價值鏈分析」、「關聯股權轉讓」和「關聯勞務」等內容,這也表示大陸稅局對企業在價值創造及利潤配置層面相當的重視。

特殊事項文檔

       意見稿也確立了對「關聯勞務」、「成本分攤協議」及「資本弱化」三項特殊事項文檔的要求,提升了關聯交易資訊揭露的法律遵循程度。

同期資料語言、準備截止期和遞交、保存年限

語言:中文。

申報期限:應於次年5月31日前準備完畢。

遞交期限: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

保存年限:10年。

       建議集團在大陸投資的台灣企業儘早分析新法規對集團和大陸企業帶來的影響和挑戰,審視自身的價值鏈定位及關聯交易,並作相應的調整。同時,對三層文檔和國別報告表進行相對應的準備,降低在大陸的轉讓定價風險。(本文作者為Grant Thornton致同會計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供應鏈移轉訂價與海關估價業務合夥人)

(工商時報)2016年01月08日 04:10 包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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