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1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台財際字第 10824506000 號

主 旨:訂定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第六項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本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款。

公告事項:

訂定下列金融帳戶為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款規定「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暨其他員工激勵信託」:

  (一) 提撥至該信託或自該信託分配時,對員工課稅。

  (二) 該信託資產或收益分配時,係轉入員工於應申報國或參與國之金融帳戶。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外籍及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帳戶」:

  (一) 提撥至該帳戶或自該帳戶分配時,對員工課稅。

  (二) 該帳戶資產或收益分配時,係轉入員工於應申報國或參與國之金融帳戶。 

三、小額終老保險。

 

公告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

 
      財政部表示,為提升盡職審查效能,108年6月27日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3條第8款規定,公告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包括「符合特定條件之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暨其他員工激勵信託」、「符合特定條件之外籍及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帳戶」及「小額終老保險」。該公告名單及本辦法第23條第1款至第7款列示之帳戶為「被排除帳戶」,申報金融機構就該等帳戶無須依本辦法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

      財政部說明,前開公告名單經該部與各該金融帳戶主管機關共同檢視,確認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規範之下列要件:
一、 通盤考量高、低風險因素(例如是否受防制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規範、是否易作為減稅工具、有無受法令規範、是否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資訊、是否屬增進金融普及性及提供特定類型客戶合理範圍服務等)認屬規避稅負風險較低者。
二、 與其他CRS列舉規範之被排除帳戶(即本辦法第23條第1款至第6款列示帳戶)性質類似。
三、 排除該帳戶之申報不違反CRS規範宗旨。

      財政部表示,本案於預告階段,將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勞工保險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公教人員保險業務、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及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列入該公告名單。嗣與相關主管機關確認,該等帳戶之帳戶持有人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各機關及公立學校等,均非本辦法第26條規定之外國帳戶;其他屬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例如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亦同。依本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尚無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之法令遵循負擔,該等帳戶無列為被排除帳戶之必要性,爰正式公告名單未包含該等帳戶,申報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之實質效果不受影響。

      財政部強調,OECD將「確保國內法令架構定義之被排除帳戶符合CRS規範要件」列為同儕檢視標準。我國因應國際間租稅透明發展趨勢,建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按OECD CRS規範要件審慎檢視,公告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兼顧提升盡職審查效能、增進租稅透明及善盡國際義務等目標。未來將持續關注國際實施CRS情形俾與國際接軌,維護我國競爭力。

 
►發布來源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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