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進一步明確了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的範圍。

通知明確,金融機構開展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產品、持有金融債券、同業存單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這意味著上述這幾類業務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

相關概念明確如下:

1.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2.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範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3.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4.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5.持有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6.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條款: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2)信用合作社。(3)證券公司。(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5)保險公司。(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來源--http://www.shui5.cn/article/4f/104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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