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6

       南區國稅局表示,實務上會見到民眾以親戚名義轉存現金給子女,藉此避開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該繳稅的規定。根據現行稅法,未依規定如實繳納贈與稅者,國稅局可處以補稅和罰鍰。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去年3月20日將存款220萬元轉存在侄女乙君的名下,並委託丙君(即乙君母親)於同年4月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查核時發現,該筆220萬元的款項是由丙君從銀行帳戶提領款項、以現金存入甲君的帳戶。

       換句話說,丙君是利用甲君的名義把該筆款項贈予乙君。因為丙君當年度已經贈予女兒220萬元,兩筆贈與金額合計440萬元,已經超過每人每年的免稅額220萬元,國稅局依法補徵丙君贈與稅和罰鍰。即使丙君不服、申請複查,但丙君未能提供文件,也無法合理說明資金移轉的原因,國稅局仍然維持原來的裁定。

       依法,民眾漏報、短報贈與財產,或是沒有合併申報同年度各筆贈與金額,除會被補徵稅款,也要按照所漏稅額加處兩倍以下的罰鍰。

2016-01-06 00:06:1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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