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7

<金發局倡擴大稅務豁免>

2017年 07月 27日 00:00    香港商报

 

吸引離岸私募聚集

    金發局倡擴大稅務豁免

    【香港商報訊】記者鄭珊珊報道:金發局發表題為《有關擴展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至香港企業的建議》的報告,提出多項建議以進一步協調現時的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制度。現時,本港有關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的規則仍有不少實質限制,金發局希望就稅務事宜作出協調,推動相關行業發展。

    報告建議,將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的範圍擴展至:對香港私人公司和在香港有實質業務的非香港私人公司(持有大量香港住宅物業者除外)的投資;刪除有關影響豁免限制的條文,令離岸私募基金在作出不符合免稅資格的投資時,只須就從該等投資所得且屬源自香港的利潤而課稅;加入條文以訂明,如持有上文所述不符合免稅資格的投資超過兩年,則將從該等投資所得的利潤視為資本增益,以及擴大特定目的工具的可進行活動範圍。

    邁向更公平稅項豁免制度

    其實早在2015年7月,政府便制訂《2015年稅務(修訂)條例》,旨在修訂香港的稅務法例,以吸引更多離岸私募基金在香港進行管理(「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為配合該條例的實施,稅務局已在2016年5月刊發《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1號》。當時,離岸基金稅項豁免的範圍已延伸至涵蓋離岸私募基金。離岸私募基金在離岸私人公司所作的投資,以及離岸私募基金為持有離岸私人公司而在香港或香港境外成立的若干特定目的工具,可納入豁免範圍。

    此外,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的條件亦重新修訂,讓無須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基金經理所管理的離岸私募基金也符合豁免資格。雖然,私募基金業起初對新的稅項豁免表示歡迎,但至今在香港管理的離岸私募基金數目未見顯著上升。

    金發局主席史美倫說:「在過去數年,香港積極為私募基金及創業投資基金業締造便利營商的稅制。然而,由於現時不少地區也爭相成為區內的領先資產管理中心,面對市場激烈的競爭,香港須努力,繼續發揮其優勢。」她續表示:「香港的稅項豁免制度仍有不少優化空間,私募基金及創業投資基金無論投資在香港或香港境外的項目公司,均應獲得相同的待遇。」

    金發局敦促港府改稅法

    為鞏固香港作為亞洲主要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金發局建議有關安排應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讓香港和非香港的投資同樣獲得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現時的稅務法例已有足夠措施,防止避稅和有關建議/方案遭濫用,保障既充分又有效。

    金發局敦促政府因應國際環境,對有關建議/方案作出考慮。只有修改香港的稅務法規,使之明確健全,香港方可穩踞亞洲最大國際私募投資中心的地位。建議修訂應能令香港的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制度更具吸引力,既合乎政府推動香港新創企業的政策,也有助香港私人公司的增長和發展,而當中有些離岸私募基金公司或可將香港作為區域總部,藉此加強香港作為資產管理樞紐的競爭力。

    金發局報告概要

    I.限制

    (1)限制投資於香港私人公司-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不適用於對

    以下公司的投資:

    ●香港私人公司

    ●在香港有實質業務或持有大量香港房地產的非香港私人公司

    ●即使只有一項投資不合資格,就會影響整個基金不獲稅項豁免

    (2)對特定目的工具的功能設限:

    ●特定目的工具的功能限於(直接或間接地)持有和管理一家或多

    家合資格離岸私人公司或另一特定目的工具

    ●除了為持有和管理一家或多家合資格離岸私人公司而進行的管

    理活動外,特定目的工具不得進行任何其他管理活動

    II.建議

    ●將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的範圍擴展至涵蓋對香港私人公司和

    在香港有實質業務的非香港私人公司(持有大量香港住宅物業者

    除外)的投資

    ●刪除有關影響豁免限制的條文,令離岸私募基金在作出不符合

    免稅資格的投資時,只須就從該等投資所得且屬源自香港的利潤

    而課稅

    ●離岸私募基金不符合免稅資格的投資超過兩年,則將從該等投

    資所得的利潤視為資本增益

    ●擴大特定目的工具的可進行活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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