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7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改革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結合前期試點經驗,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由於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不能夠滿足全面推開營改增後增值稅管理的需要。因此,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先期試點經驗,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以滿足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徵收管理的需要。

       二、適用範圍

       自2016年6月申報期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增值稅納稅人均應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具體包括:《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 》(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二)明確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具體包括:《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三)明確了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具體包括:已開具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存根聯;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的複印件;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代扣代繳增值稅稅收完稅憑證及其清單,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已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的合法憑證及其清單;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按規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的,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五)公告附件分別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的格式、《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表樣,以及相應的填寫說明。

發布日期:2016年04月06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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