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2號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優化服務,支持出口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稅務總局經研究決定,延長2016年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的申報期限。具體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2015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逾期申報的,主管國稅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申報,出口企業應於2016年7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內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免稅;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出​​口企業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2015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託加工業務的,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2015年度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7月15日。

       四、委託出口貨物的,受託方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15日。如果屬於按規定需要開具《委託出口貨物證明的,委託方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委託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5月15日。

       五、本公告所稱出口企業是指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其他單位和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特此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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