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託代徵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稅務總局決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以方便納稅人辦稅。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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