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年第20號

       現將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證券公司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是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證券公司名義開設專用資金賬戶和專用證券賬戶向客戶融出資金和證券,並向客戶收取融資融券業務收入。證券公司在異地設立的營業部負責接收客戶申請、在系統內錄入客戶資料、協助開戶等輔助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證券公司應作為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人,就其取得的融資融券業務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證券公司在異地設立的營業部並非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不應就融資融券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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