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4

       黃金存摺雖然可抵繳遺產稅,但國稅局指出,黃金買賣價格有高低,申請抵繳日的時價如較死亡日的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的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困難而無法一次繳納現金時,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黃金存摺是遺產或贈與稅的課徵標的物,因此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作為實物抵繳標的,但黃金存摺是投資人買賣黃金時,以存摺登錄買賣交易記錄、顯示黃金的存量,因此黃金存摺的財產性質應屬「投資」,非屬「銀行存款」。

       而黃金買賣價格時常受國際市場行情波動,該局說明,若是納稅義務人要以黃金存摺遺產作為抵繳標的,須考慮申請抵繳日的時價,是否比死亡日的時價還低,如果比死亡日的時價低,依遺贈稅法規定,其可以抵繳的稅額,只能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無法全額抵繳。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稅額為1,000萬元,遺產總額為1.5億,其中黃金存摺價值5,000萬(死亡日時價為每公克1,500元),而納稅義務人乙君有繳納困難,申請以黃金存摺抵繳(申請日時價為每公克1,200元),因申請日時價低於死亡日時價,因此只能比例抵繳,所以可抵繳金額為333.33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5億元)】。

2016-11-11 02:15:53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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